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羅丞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相對人之釋明資料,以釋明其係適格之債權人,經本院於107年5月30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僅於同年6月6日具狀陳稱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業已於96年
8月27日合法公告於民眾日報,惟未提出登報資料,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