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李金滿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力行名邸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記載「為瞭解案件原貌」等語,然聲請人本可藉由閱卷閱覽筆錄,其所稱「案件原貌」為何?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是否可藉由聽取法庭錄音維護其利益?均屬不明,應認聲請人尚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詳細說明其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且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如何能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