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訴人即原告 君鴻 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中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容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