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黃炳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惠雯 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08年4月30日、108年6月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准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08年4月30日、108年6月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敍明理由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上開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係前揭返還價金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敍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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