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林麗蓉 訴訟代理人 林勝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計4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1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
108年1月1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漢神名店百貨│86-ND-0000000│股票│4│4000│減資前│││股份有限公司│至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