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
原告 陳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