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原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堂

施承典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

被告 鄭婉薇

林忠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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