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原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堂
施承典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
被告 鄭婉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