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82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歐進德
即豐榮玻璃行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2條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己00000000於民國94年4月20日邀同其餘被告
丁○○○、戊○○、甲○○(另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20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5%計付。
㈡詎料被告己00000000自95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尚欠原告602,528元,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又被告丁○○○、戊○○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乙紙、借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影本五紙及放款資料查詢單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2,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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