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家庭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3、4月間犯妨害家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9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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