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4號異議人甲○○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定。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系爭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按:系爭裁定教示方法揭示得為抗告係屬誤載),異議人誤為抗告,依前揭規定,應視為異議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本院112年9月23日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經本院於同年10月31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於112年11月3日送達予異議人收受(見原審卷第53頁),惟異議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費,本院於同年11月28日以系爭裁定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猶以其患有睡眠呼吸中止症致記憶力缺損而未繳納抗告費等語為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其餘所陳異議理由,於本件結果並無影響,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對於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異議人就本院112年9月23日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惟因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異議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費,本院於同年11月28日以系爭裁定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於法尚無不合。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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