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45號、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雄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武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所稱其尚有二案已判決,未上訴而希能予併行等語,然此並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合法正當性,且若該二案嗣後確定並確有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可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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