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債務人 柯惠馨 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柯惠馨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具狀聲請更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雖曾經本院調解,惟於113年1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
又聲請人聲請更生,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000元,扣除上開聲請費1,000元,尚應徵收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