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丙○○、丁○○、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遺產分割案,聲請人無資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法律扶助,或由其他被告出具保證書代之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云云,固據其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觀諸上開資料,聲請人於111年度尚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65,249元,再參酌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財產總額達2,946,000元,足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之人,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謂聲請人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則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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