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7號聲請人 楊程筑
楊鈞喬
楊鈞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平昌 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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