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異議人甲○○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丁○○、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