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9號聲請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張三龍 於民國91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1年5月30日至民國121年5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張三龍於民國91年9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1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9月11日止、②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民國97年7月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案外人張三龍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1,018,86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張三龍於民國
96年2月16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四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草埔││149│田│0│0│9.44│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494-14│││││││││││││地號│├──┼───┼────┼──┼──┼───┼─┼──┼──┼────┼───┼─────┤│002│屏東│恆春│草埔││150│田│0│15│06.98│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493-26│││││││││││││地號│├──┼───┼────┼──┼──┼───┼─┼──┼──┼────┼───┼─────┤│003│屏東│恆春│草埔││162│田│0│22│94.61│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493-5│││││││││││││地號│├──┼───┼────┼──┼──┼───┼─┼──┼──┼────┼───┼─────┤│004│屏東│恆春│草埔││165│田│0│2│58.28│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493-22│││││││││││││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6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鎮○○路46│草埔段150、162│鋼筋混凝土│1樓177.84、2樓35.10合││全部│重測前為網紗段25││││號│地號│造、二層樓│計212.94│││04建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