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8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65號案由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7月5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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