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小字第104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住台北市○○區○○路3段80巷14號5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