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小字第104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住台北市○○區○○路3段80巷14號5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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