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含)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