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暨審查表各1紙以為釋明,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
屬實,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