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崑賓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0,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