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春
謝發德康木相許全才蔡金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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