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淑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淑如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倘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黃淑如(下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6日至94年10月│99年2月6日│99年7月21日至99年8月10│││2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2470、2471號、100年度│2470、2471號、100年度│2470、2471號、100年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偵字第4667、7918號、臺│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63號(編號1至3應執│10663號(編號1至3應執│10663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3執更│行有期徒刑6月,103執更│行有期徒刑6月,103執更│││緝60,刑期108.8.12-108│緝60,刑期108.8.12-108│緝60,刑期108.8.12-108│││.9.11)│.9.11)│.9.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侵占│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至99年6月10│99年2月6日至99年8月6日│100年1月2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470、2471號、100年度│2470、2471號、100年度│第1857號│││偵字第4667、7918號、臺│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6月2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38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64號(編號4、5、9、│10664號(編號4、5、9、│10812號(103執緝355,││備註│10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刑期109.4.12-109.7.11│││103執更1294,刑期103.│103執更1294,刑期103.│)│││3.12-108.3.11)│3.12-108.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日│99年7月27日│99年4月15日至99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第1858號│第1858號│2470、2471號、100年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102上訴字第3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102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19號(編號7、8應執│11119號(編號7、8應執│10664號(編號4、5、9、││備註│行有期徒刑7月,103執緝│行有期徒刑7月,103執緝│10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56,刑期108.9.12-109.│356,刑期108.9.12-109.│103執更1294,刑期103.│││4.11)│4.11)│3.12-108.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淑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2470、2471號、100年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64號(編號4、5、9、││││備註│10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3執更1294,刑期103.│││││3.12-10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