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與被告 江麗紅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