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鴻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鴻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鴻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彭鴻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4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末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編號12罪名交通過失致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4月29日前之某日至110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7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02號11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1年7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11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8日111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3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60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30日前之某日至109年12月9日110年3月7日前之某日至110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3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9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0號11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8日111年10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0號11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1日111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5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1號編號56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6日111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79、1448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79、144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112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85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