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睿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63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674號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所示之8罪,雖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予以裁定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犯罪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10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10年度訴字第636號」,合先敘明。爰審酌受刑人之意見,考量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又其於該詐欺集團中提供其所有之同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俟詐欺款項匯入該帳戶後,進而擔任提款車手之角色分工,因分別起訴,致遭分別判決,惟衡酌其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甚鉅,造成嚴重社會問題,然其各該行為均集中於民國110年7月16日犯之,犯罪行為目的、動機、態樣、手法均相同,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單純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是綜合考量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斟酌其中數罪已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0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其中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7,000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2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4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9日111年7月22日111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1日111年8月25日112年1月19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5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6號),刑期自111年4月19日至112年5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870號),刑期自112年5月19日至113年6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5號),刑期自113年6月19日至115年2月18日;罰金易服勞役自115月2月19日至115年3月17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7,000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19日112年1月19日112年1月19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5號),刑期自113年6月19日至115年2月18日;罰金易服勞役自115月2月19日至115年3月17日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7,000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11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19日112年1月19日112年1月19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5號),刑期自113年6月19日至115年2月18日;罰金易服勞役自115月2月19日至115年3月17日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7,000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19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5號),刑期自113年6月19日至115年2月18日;罰金易服勞役自115月2月19日至1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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