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137號債權人青年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益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傑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異動索引可知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即為 邱楣瑛 所有,游傑正非區分所有權人,可知聲請人向游傑正請求自95年12月至96年7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故本件就債權人請求94年5月至95年11月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有理由外,其餘部分應予駁回。
三、又就請求標的第一項,債權人並列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與民國101年7月9日為利息起算日,無從知悉利息起算日為何者,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1年7月17日、101年7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請求亦予駁回,其餘聲請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