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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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巧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伍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巧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驗餘淨重共計0.6597公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4月28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臺北縣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原各鄉、鎮、市○○○區○○○○街○○○號4樓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所查扣之米黃色透明結晶塊2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659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6月5日航藥鑑字第098273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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