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紅福TRAN.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零捌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紅福(TRANTHIHONGPHUC)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且已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31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剩餘淨重0.230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231公克,取樣
0.0002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230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4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82087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其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