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42號聲請人 王志欽偉立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偉立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其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準用於有限公司。故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帳簿、表冊及相關文件保存人,僅須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即可決定,毋須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