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4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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