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俊樂律師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甲○○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許雅婷
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