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919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第四個月計付陸佰元,第五個月計付柒佰元,第六個月計付捌佰元,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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