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鐘德 間損害賠償(銀行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