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被告 邱慶森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17號),惟被告邱慶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9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