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郭榮輝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偵字第336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8月11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823公克)、海洛因2包(淨重4.10公克)、大麻1包(淨重7.2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7.89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淨重0.860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顆(聲請書誤載為MDMA,驗餘淨重0.168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榮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郭榮輝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及地點,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粉2包、顆粒共5包、藥丸2顆、煙草1包,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無訛,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查獲時地│物品名稱│毒品名稱及數量│鑑定書字號│├──┼─────────┼────┼──────────┼───────────┤│1│88年9月28日23時40│顆粒│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分許,在臺北縣永和││重0.2930公克,取樣│101年4月18日憲直刑鑑│││市(現改制為新北市││0.0107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10000552號函附之││○○○區○○○路○段││0.2823公克(聲請書誤│鑑定書1紙(案件編號:│││201號前││載為安非他命)│000000000號,見88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卷第││││││38-39頁)│├──┼─────────┼────┼──────────┼───────────┤│2│89年7月15日1時5│白粉│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分許,在臺北市復││4.10公克│驗室89年12月1日調科壹│││興南路與仁愛路口├────┼──────────┤字第89187574號鑑定書(││││煙草│大麻1包,淨重7.24│見89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公克│卷第21頁)│││├────┼──────────┼───────────┤│││顆粒│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重37.9513公克,取樣│101年4月18日憲直刑鑑│││││0.0613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10000553號函附之│││││37.8900公克(聲請書│鑑定書1紙(案件編號:│││││誤載為安非他命)│000000000號,見89年度││││││毒偵字第5692號卷第25-││││││26頁)│├──┼─────────┼────┼──────────┼───────────┤│3│89年10月16日12時許│顆粒│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在臺北縣中和市(││重0.8758公克,取樣│101年5月22日憲直刑鑑│││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0.0149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10000718號函附之○○○區○○○路○○○巷18││0.8609公克(聲請書誤│鑑定書1紙(案件編號:│││弄24之1號││載為安非他命)│000000000號,見89年度│││├────┼──────────┤毒偵字第6701號卷第44-││││藥丸│甲基安非他命2顆,淨│45頁)│││││重0.3293公克,取樣││││││0.1604公克,驗餘淨重││││││0.168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M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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