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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