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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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九八六、三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已坦承犯行,其上訴謂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但查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至同月廿三日短短半個月內連續搶奪三次,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其又屬累犯,原審酌情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無過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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