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О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二、二七八七、二九三一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三、二三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乙○○部分,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在本院亦坦承上開犯行,且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指謫原審量刑過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