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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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訴訟代理人 邱春華 法定代理人 連景旭 訴訟代理人 黃百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關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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