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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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6,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