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聲請人 林澤輝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或詳載票據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