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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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義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緣 賴博資 (涉嫌賭博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942號判處罪刑,並於同年5月22日確定)與組頭即綽號「 小惠 」之 施淨惠 自106年1月10日起至
106年1月19日晚上8時許為警查獲間,利用賴博資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提供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客向其下注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法係不特定賭客以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下注,其再以傳真或撥打電話等方式向施淨惠簽注,並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為準,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其每注向賭客收取80元後,再轉以二星每注75元、三星每注65元、四星每注61元向施淨惠簽注,而由賭客自1至49等號碼中任意選擇組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後,若賭客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
2組號碼相符;「三星」、「四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四星」,可分別獲得以每注100元計算之57倍、570倍、7,500倍之彩金;若未對中號碼,賭客所簽注之賭金則歸賴博資及其上游組頭施淨惠所有,賴博資則從中牟利。而黃正義乃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6年1月19日下午6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軟體向賴博資下注簽賭。嗣因賴博資涉嫌賭博案件,經警於106年1月19日晚上8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賴博資上址住處持行搜索,並查扣賴博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後,經檢視賴博資行動電話內LINE通訊軟體,因而查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黃正義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賴博資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76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賴博資遭查扣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內被告下注簽賭內容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942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圖謀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不良風氣,行為雖非可取,惟慮及被告除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本案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長期參與賭博或有因賭博犯行獲取暴利之情狀,再被告前未曾因犯罪遭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被告用以下注簽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未扣案,復審酌該物原僅係供日常聯絡使用,雖經被告用以從事本案賭博犯行,惟被告本案犯行之期間並非甚長,下注簽賭次數僅可認定
1次等情,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