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蘇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獄政事務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僅就本院裁定補正事項為部分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認聲請人起訴不備要件,駁回聲請人之訴乙節,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