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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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李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徐漢堂 律師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立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