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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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國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國富因麻藥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6年6月,於民國90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國富因麻藥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分別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06號裁定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6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
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7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裁定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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