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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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志中 指定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408、152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中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勾串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3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至被告雖以其母親目前身體狀況欠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其所主張之情事並非法定停止羈押要件,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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