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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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芳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芳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