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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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志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志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志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98年3月20日送監執行(聲請書誤為98年3月2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唐志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63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