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任清
游耀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之100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童嵽」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童嵽」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